第二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