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办理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分期建设计划,并载明优先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