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制定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名、人口、道路、消防、地震、地质、文物、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范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排险设施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