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施工方、装修人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施工方、装修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