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