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下列体育经营活动:(一)开展适宜全民健身的体育活动;(二)开展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活动;(三)开展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四)开展适宜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