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则和特点,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水平和健康状况,充分认识体育活动的风险;

(三)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器材;

(四)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