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参与体育经营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二)了解所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则和特点,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水平和健康状况,充分认识体育活动的风险;(三)规范使用体育设施、器材;(四)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影响他人正常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