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