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规划、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