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下达升学指标的;(二)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的;(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