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下达升学指标的;

(二)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的;

(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