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与家长、社会相互配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