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省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发展,推动与沪浙皖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资源对接,支持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省实施转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