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规定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离岗、挂职、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