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转化协同第三十六条有效本省推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发展,探索建立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联动协同机制,促进创新政策协同和创新资源集成共享、优化配置,推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贯通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与主导产业、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人才、转化基金、标杆项目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