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