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