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