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
新兵有前款规定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新兵而招录、聘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取消相关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