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

(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污;

(三)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在村屯内的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柴草、杂物;

(五)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六)私搭乱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八)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