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倾倒生活污水;(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粪污;(三)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四)在村屯内的公共区域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柴草、杂物;(五)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六)私搭乱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七)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八)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