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乡镇污水管网应当向周边村庄延伸,将周边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体系。

远离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密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小型湿地、户用污水收集等处理模式。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