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坚持城市公园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赠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