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理顺城市公园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