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城市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名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