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擅自开挖公园地下空间。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施工的,应当保护公园景观和各类设施。因施工影响公园景观或者造成各类设施损害的,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