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