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八十一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