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省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省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