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对企办事窗口,为经营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