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对企办事窗口,为经营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