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保密事项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