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税费办理、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