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税费办理、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