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经营主体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