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经营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机制,简化经营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提示其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