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边境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瞭望台建设,健全瞭望监测和巡护预警机制,采取措施预防火灾从陆地国界传入或者在边境蔓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