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