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鼓励将消防控制室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