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