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物业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燃气泄漏、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五)其他可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隐患或者事件。
因建设单位施工、物业维护不当、业主违规改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灾害,由行为人或者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