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应当对委托代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