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十条有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应当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