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财政支持资金,支持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救助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从本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潮州慈善总会捐赠,定向用于支持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服务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等。
志愿服务资金、物资等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志愿者、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