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本市辖区内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