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之外的养殖户,但是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民、居民。畜禽散养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