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新丰江水库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在编制船舶总量控制有关规划或者方案时明确各类船舶数量控制、投放实施步骤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海事管理机构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和器材,引导企业事业组织和村民、居民开展自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船舶产生的废油、残油、污水、生活垃圾等应当依法回收处理,禁止排入水体。在新丰江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