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的水质保护,以及本市与韶关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等有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丰江水库集水区域,是指源城区、东源县、连平县、和平县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水库所有的集水区域,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集水区域。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