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禁止以下行为:(一)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冲浪、划桨板等行为。(二)在新丰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投料施肥用药水产养殖、投放窝料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