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建设目标和引导政策等内容。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