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停车泊位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引导、泊位共享等服务。停车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停车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依法与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共享。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