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推动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停车资源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自用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位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