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景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场所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