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合法有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本村全体村民、本村民小组村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